1、業主與物業不是“主仆”關系
業主與物業之間是一種平等的契約關系。
在民法中,他們是經濟民事關系;
在合同法中,他們是委托與被委托關系;
在勞動法中,他們是等價交換關系,是平等的,沒有主次之分。
2、業主與物業不是“冤家對頭”
業主不是花錢買“冤家”、買“對頭”,如果業主與物業之間沒有一種平和的心態,沒有一種合作過“日子”的心理,結果只能是此也難娶,彼也難嫁。
因此,雙方既以合同為依據,就應以誠相待,以信相諾,以友相伴,以心相處,以和為貴,共同管好居住區。
3、業主與物管沒有保鏢關系
根據目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,物業企業的職責只是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,對居住區域內的共有財產進行保養、維修和公共秩序的維護、交通車輛的停放管理等。
因為物業公司是企業,不具有任何執法職能,所以相關法律法規中都排除物管對業主的人身和私有財產保鏢、保管和保險的職責,當然另有特殊約定除外。
4、物業公司不是“萬能的”
物業公司是企業,不是職能部門,更不是政府。
企業的任務一是生產產品,二是服務客戶,三是創造效益。
就物業企業而言,它的產品就是勞務,它的客戶就是業主,它的服務項目、范圍、標準等都由對雙方同樣具有約束力的合同來明確。
在實施合同中,既不能缺位,也不能越位,必須按照“受委托、按合同、有償服務”的原則去履行合同。
5、沒有“免費的午餐”
盡管物業管理已經發展成為普遍的消費現象,但是很多人仍然習慣于已成為歷史的房屋管理福利政策,對物業管理中“誰受益,誰付款”的原則不予接受,甚至抵觸,拒交管理服務費,這是錯誤的,違法的。
業主在享受物業管理提供的服務權利的同時,必須行使支付服務費的義務。
2022-04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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